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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07月08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训练实效的取得,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大创计划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引导和鼓励学生围绕专业学习、实验实践、生产实际、社会调查,开展创新创业研究和实践,注重过程训练,不断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兴趣导向、自主完成、重在过程、追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大创计划项目建设,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建立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按照《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2009版)》、《延安大学关于加强创新教育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各学院教学院长、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资产处、财务处、就业培训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院长、党委副书记、教学秘书、教务员和部分指导教师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定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大创计划项目按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教务处于申报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大创计划项目的申报,并在6月上旬之前完成评审立项工作。  

第六条大创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项目选题要切合实际、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充分凸显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可操作性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年级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和实践。  

2.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和实际运用中的作用与价值。  

3. 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经学院初审和推荐,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项条件。  

第七条大创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项目负责人须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至三年级学生。每个项目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团队的组建提倡学科交叉与联合。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八条项目所在学院须为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配备1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具有加强科研、组织协调能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职责为:围绕项目理论基础、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  

第九条项目所在学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限额推荐到教务处。学校于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校园网、宣传板、公告栏等形式向全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确立为“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大创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大创计划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全校通报,取消立项资格并提请项目所在学院对相关学生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 学校教务处发布大创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申报,申报人要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后,按学校申报要求推荐拟申报项目。  

3. 《立项申请书》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教务处。一律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4. 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推荐等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  

6. 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学校保存一份,学院留存两份(一份存学院,一份存项目组)。  

第十三条所有项目原则上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学院要在建立健全学院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学院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等要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组成人员(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大创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学校和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学校将暂停其使用项目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1. 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 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 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与验收。  

1.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与项目成果论文、报告、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学院验收。  

2. 学院验收。项目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验收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另行申请学院验收;验收通过的,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进行项目验收。  

3.学校验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采取集中汇报的方式进行,验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中旬。项目经学院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的过程、项目研究的措施、项目研究的成果以ppt的形式向专家组进行汇报。  

4.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验收不予通过:  

1)结项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第十八条复核与评定。  

1. 材料复核。教务处负责对学院验收通过的项目材料进行核实。  

2. 答辩鉴定。复核通过的项目,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组答辩鉴定。答辩方式由专家组决定。答辩内容主要是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专家组考核重点是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审查、鉴定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水平。  

3. 结论评定。综合专家组审阅材料情况、指导教师意见、项目所在学院验收情况和答辩鉴定情况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组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进行拟评定。  

4. 项目评定结果及项目结题材料要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颁发结题证书,报销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成果管理。  

1. 成果归属。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延安大学。  

2. 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立项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题表、结项报告、研究论文、科技作品、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3.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与使用。  

1. 学校每年从创新教育经费中划拨大创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比例,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2. 经费发放。对批准立项的“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难易程度及项目类型,学校将发放“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经费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总金额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40%  

3. 经费使用。资金管理的原则为:“统一规划,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通过“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四个环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经费开支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本打印费、版面费以及相关调研等。  

4. 审核报销。经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验收,经教务处审核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立项后无故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学校将停拨项目经费。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生可取得创新教育学分,具体实施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后,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时给与一定的奖励分数。  

第七章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大创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作品、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发表(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大创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举办项目成果展览会,促进优秀大创计划项目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使其发挥应有的辐射力和引领作用。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