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 安 大 学 文 件
延大发〔2018〕21号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普通话测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管理建设工作,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体制,推进我校普通话测试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大学
2018年4月17日
延安大学普通话测试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管理建设工作,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体制,推进我校普通话测试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测试员任职资格
1.国家级测试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办审核推荐,通过国家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测试工作部门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
2.省级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龄,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测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概论,熟悉方言、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通过省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委办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取得测试员资格后,应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聘任。
二、测试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省语委和学校的普通话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制度;
2.杜绝自行组织测试的行为,自觉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参加国家和省语委办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省语委办及所在测试站的测试业务;
4.实行测试员聘任制度,学校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测试员,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
5.实行测试员考核制度,根据省测试中心反馈的复审情况,综合测试员工作表现开展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测试员不予续聘。
6.在学校测试站组织下,依照测试工作规程和测试评分标准开展测评工作;
7.按时完成测试站分配的测试任务,保证公平,坚持原则,无重大评分失误现象;
8.参加年度考核,填写《延安大学普通话测试员考核表》1份;
9.积极参与语言文字、普通话教学方面的课堂教学改革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三、奖惩制度
1.在校语委办领导下,学校普通话测试站依据测试员本年度测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省语测中心复审情况反馈,对测试员今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测试员将不再续聘。
2.测评工作中发生失误的测试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员工作、不再续聘等处理。
测试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态度,切实维护考生的权益,维护考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抄送:有关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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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 2018年4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