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来校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康复,一年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相关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籍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籍复查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具体形式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均达到70分(含70分)方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第十四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退学或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通过网络教学资源、moocs等学习渠道自行修读,参加一次后续学期该课程的补考考试,补考考试时间为开学初,如该课程在后续学年没有补考考试,则参加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自行修读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由所在院(系)负责,平时成绩达到考核要求后方可申请考试,自行修读学生平时成绩不计入补考成绩。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改选其他课程,专业任选课是否安排补考由开课单位确定。
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开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参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以报修大学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延安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学生第一学年课程考核累计未取得15学分、或到第二学年累计未取得50学分、或到第三学年累计未取得85学分者,予以留级处理。累计学分以学年度审核,其中学年第二学期按初考取得学分审核,学年第一学期按补考后取得学分审核。创新教育学分纳入学分审核。
留级学生,不合格课程必须随低年级重新学习并考核,已及格课程原则上不需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延安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创新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应持有效考试证件按时参加考试,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一般需在考试前三天到教务处办理课程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载,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一次该课程后续的补考,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被认定为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后续的补考、重修考试,成绩按补考、重修成绩记载。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到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59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病请假需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由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事假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六年(学制五年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七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时间。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对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学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开除学籍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批准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还需提供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死亡等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籍异动后(留级、休学、退役复学等)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愿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学生不得由录取低批次专业选择高批次的专业;
(四)学生选定专业后,须按所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修读,如选定专业前期已开设与原专业不同的课程,由学生自行安排修读,院(系)组织考核。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申请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未获批准的;
(三)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延安大学官网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的第二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间内(四年制专业为四至六年,五年制专业为五至七年),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审核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提前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间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最低的10学分者,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省级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学籍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就业与离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具体按学校毕业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学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逾期未离校者,按社会人士对待。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学生社团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以网络形式成立社团的,应当提交主管负责同学的身份证明。校团委应当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教育,并实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或院(系)批准,重大活动应当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举办课外活动为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组织或学生,学校将以“先进集体、国家奖学金、徐特立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己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对于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六十条(一)—(七)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犯有第六十条第(一)—(七)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十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除开除学籍和留校查看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明显悔改表现,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同意,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达到如下期限的可以予以解除: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及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延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