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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8年07月24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兴趣与特长,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延安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为本校一年级在籍学生,完成第一学期学业的,可申请同级转专业;完成一学年学业的,可申请降级转相同学制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年级招生人数的10%以内。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刻苦努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二)申请转专业学生转出与转入专业类别原则上要求相同(即理工类互转、文史类互转)。

(三)四年制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五年制医学类专业,录取批次须相同(本科第一批次),且高考分数不得低于申请转入五年制医学类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20分(含20分)。

第六条 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须在入学时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个别学生因在申请转入专业方面有突出专长或潜质,可提交对拟转入专业的认知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转专业可不受排名限制。同等条件下,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省级及其以上获奖、获得专利、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二)按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不予跨学科转专业;

(三)在校期间已经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四)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十条 有意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后报所在院系,院系组织人员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

第四章 考核审定

第十二条 经资格复审,符合同级转专业的学生执行如下规定:

(一)全校要求转入某专业的总人数少于该专业能够接纳的人数时,原则同意转入。

(二)全校要求转入某专业人数多于该专业能够接纳的人数时,进行选拔考试。综合考虑学生第一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和选拔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1.文科类专业选拔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文科综合(文史哲基础知识)和大学英语。

2.理工科类专业选拔考试的考试科目为高等数学和大学英语。

3.综合成绩计算公式:(1-第一学期成绩排名÷班级人数)×100+选拔考试平均成绩。

(三)某专业转出的总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原有人数的15%。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人数超过15%的专业,按学生第一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

(四)教务处提出同级转专业学生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降级转入学生条件与同级转入学生条件相同,经转出与转入院系同意,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于第三学期开学初转入。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分认定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暂行办法》(延大教发〔2014〕57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十七条 其它有关转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冲突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2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