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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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8年05月21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保证教学培养质量,严明学习纪律,规范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延安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受延安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借读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与本人相关的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院系、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超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来校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理由充分合理,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不计入学习年限。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时间为期满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作退学处理,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经治疗康复,一年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相关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学籍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当年学籍复查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发现学籍信息有误者,报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由院系教学办核实后统一报教务处更正。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注册者,不具有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由教育部统一规定,除部分医学类专业学制为五年外,其余一般为四年。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的可继续在校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完成规定学业。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到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59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不超3日由班主任审批,请假3日以上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报到。未经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返校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课程考核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违反考核纪律的,学校根据《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在课程学习、研究成果发表、学位论文以及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组织或学生,学校将以“先进集体、国家奖学金、徐特立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己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对于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荣获“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学生需填写登记表并封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处分分为:①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②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③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④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⑤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犯有第二十三条(一)—(七)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犯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七)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给予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明显悔改,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延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院系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解除。

《延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封装到毕业生档案中,作为其处分解除的依据。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免修、补修、缓考

第三十三条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第三十四条对于转专业的学生,已修合格的课程所修学分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已修不合格和未修的课程需填写《延安大学本科生补(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批准后进行免修或补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开课院系教学办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核,缓考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平时成绩或实验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卷面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

第三十六条学生办理了某门课程的缓考手续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该课程的缓考考试(一般为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考试同步进行),课程的缓考考试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七条每学期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具体形式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学生每门课程有三次考试机会,分别是一次正考,两次补考。

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均达到70分(含70分)方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按一门课程算。

第三十九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学生应持有效考试证件按时参加考试,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三天到开课院系(教学部)教学办公室办理课程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载,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给予一次该课程补考机会,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被认定为违纪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后续的补考,成绩按补考或重修成绩记载。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凡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退学或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通过网络教学资源、moocs等学习渠道自行修读,参加一次后续学期该课程的补考考试,补考考试时间为开学初,如该课程在后续学年没有补考考试,则参加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自行修读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由所在院系负责,平时成绩达到考核要求后方可申请考试,自行修读学生平时成绩不计入补考成绩。如果选择跟班学习,平时成绩或实验成绩由开课部门自行规定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改选其他课程,专业任选课是否安排补考由开课单位确定。

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开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凡实践环节(含各类实验课、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不及格者,应随低年级重新完成该门实践环节的学习。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补考或者缓考。

第四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参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大学体育教学部批准后可随体育保健班学习,体育保健班教学由大学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四十二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延安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学生第一学期课程考核累计未取得1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第一学年课程考核累计未取得15学分、或到第二学年累计未取得50学分、或到第三学年累计未取得85学分者,予以留级处理。累计学分以学年度为期进行审核,其中学年第二学期按初考取得学分审核,学年第一学期按补考后取得学分审核。创新教育学分纳入学分审核。

留级学生,不合格课程必须随低年级重新学习并考核,已及格课程原则上不再重新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生根据《延安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十四条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延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自行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十六条考试成绩录入系统结束后,学生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公布两周内(期末考试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部门教学办提出申请,若复查成绩确实有误,由任课老师填写“延安大学更改成绩申请表”,经开课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院系教学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成绩通知、查询、复核及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等工作。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一条我校学生省内转学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院系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报请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报请陕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十二条外校本科生拟申请转入我校,按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教务处审核拟转入的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最长年限为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五十六条对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五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八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学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开除学籍的措施。

第六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提供住宿及相关的管理服务;

(二)学生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反校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籍异动后(留级、休学、退役复学等)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学生不得选择转入高批次的专业;

(四)学生选定专业后,须按所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修读,贻误课程须补修;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休学证明和“延安大学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死亡等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章 退学

第六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申请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未获批准的;

(三)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五条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六十六条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如果在退学后两年内参加高考且被我校录取,经本人申请,院系依据培养方案及学生退学前的学习成绩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及相应年级学习。退学前已取得学分依然有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四年制专业为四至六年,五年制专业为五至七年),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经学校审定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符合《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10学分者,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按结业处理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七十一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且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或未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学籍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七十六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程序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院系应当为学生建立毕业生登记表,并按要求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如实登记。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在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七十八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等相关材料一般由院系和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七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中的基本信息应与高考招生信息保持一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一般不得修改。

第八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省级管理部门审定,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细则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校内有关文件涉及学籍管理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