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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4年09月01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兴趣与特长,实现个性化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延安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学生意愿与学院选拔相结合,学生选择自由度与教学资源相匹配”和“一学院一方案、一专业一方案”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就读专业(含专业大类)选择转入到其他专业(含专业大类)学习。其中,学生申请转入大类招生专业的,还需按规定参加转入大类专业分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宏观决策、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和转专业计划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做好转专业咨询服务、受理转专业异议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本科教学秘书(教务员)等,负责拟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拟接收转入学生专业、接收条件等)和转专业计划数,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须为本校一年级在籍学生,完成第一学期学业的,可申请同级转专业;完成一学年学业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班级现有人数的20%以内,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人数超过20%的班级,按学生第一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确定申请转专业学生(排名按照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排名)。

第十条 除以上两条外,申请转专业学生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刻苦努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二)四年制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20分(含20分),且当年学生生源省份有招生。

第十一条 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或因公伤、疾病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者,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在入校时进行转专业。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且在满足转专业条件下,不受转出、转入指标限制,可直接转入。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在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

(二)学校因专业停办、停招等原因,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对口援助计划学生;

(三)按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跨学科转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经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五)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学生;

(八)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在转入专业学习的学生(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的除外)。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拟接收转入学生专业及名额计划、高考选考科目要求、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

2.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教务处依据专业布局和教学资源对各专业接收名额计划进行宏观调整后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统一面向全校公布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

3.学生申请。学生在填报转入专业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根据各专业转入政策和自身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等理性填报转专业志愿。学生仅可填报一个转专业志愿,未填报转专业志愿的或已填报转专业志愿但未被同意的,保持原招生录取专业(大类)不变。

4.转出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资格审核。转出学院依据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和汇总表报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按照学生所填志愿,将申请转专业名单送达转入学院。

5.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各转入学院按照公布的转专业实施方案,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应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公正性。

6.公示及名单确定。各学院将考核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转专业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转专业名单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请校领导审批。

7.报到。转专业名单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教务处下发转专业报到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其他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它违纪行为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降级转入学生条件与同级转入学生条件相同,学校资格初审后经转出与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于第三学期开学初转入。

第五章 学习要求与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有关学分认定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旦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转专业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延大发〔2021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有关转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冲突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