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习管理,促进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现需对一学期取得学分未达一定条件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具体安排如下:
一、学业警示依据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延大校办发[2012]5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一学期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成绩单。
二、面向对象
2012级、2013级、2014级、2015级本科生。
三、工作安排
1.3月10日至11日,各学院登陆教学管理系统在“成绩管理”-“统计分析”-“学分统计”模块,对上学期学生获得学分情况进行统计。
2.3月12日至14日,书面填写《延安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学院留存、学生留存、寄送家长共三联),并从“成绩管理”-“查询、打印”-“个人成绩打印”模块打印上学期成绩(选择“打印家长”和“格式二”)。
3.3月14日至15日,各学院到教务科领取信封及邮寄单,邮寄学业警示通知书和成绩单。
4.3月21前,各学院将予以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汇总报送至教务科,汇总表字段应包括学院名称、所在班级、学号、姓名、性别、学期总学分、学生获得学分。
四、注意事项
1.该学业警示不属于处分行为,不记入学生档案,只是给予处于学习状态不佳的同学一个善意的提醒和警示。
2.各学院对下达学业警示的同学,需安排专人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谈话和指导,帮助其建立学习信心,督促其制定学习计划,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促其顺利完成本科学业。
3.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业警示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切实避免工作出现遗漏和疏忽现象。
教务处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