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376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延安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上报校务会审定后,付诸实施。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拨付的形式,实行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凡获准上级“质量工程”项目者,原则上学校配套一定比例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专业建设:主要指特色专业建设。
(二)课程建设:主要指精品课程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
(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主要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主要指教学团队建设和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等。
(五)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主要指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
每个项目可按总经费的15%向项目组成员计发劳务酬金。
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和其他相关工作支出以及对外交流等费用。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单项开支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20%以内。
第十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财务处、教务处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和相关考核指标体系为依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项目主持人,在以后“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承担项目结题优秀率达到80%且无项目结题不合格的单位,在以后“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报销与绩效考评挂钩,项目获准立项至中期检查,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可报销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停经费报销;结题验收合格可报销剩余经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追回所报项目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质量工程与教改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