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性机构,是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校对教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校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督导组织与专家任职条件
第五条教学督导团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3名、成员若干名,由学校聘任,聘期为2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专家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了解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督导工作
第八条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教学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
2.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教学督导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团的专家要有计划地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检查对象包括:教学岗前培训合格后新上岗的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实行双语教学的教师、参与精品课程建设的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教师。督导团专家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20节的听课任务,每次听课须两人一组,听课须填写听课记录表。
3.实验教学的督导与评价。主要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和学生操作;实验报告。
4.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督导与评价。
5.毕业设计(论文)督导与评价。主要包括:毕业设计的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等;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抽查,评价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的规范性。
6.考试督导与评价。主要包括: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对试卷进行抽查,评价试卷的质量和归档管理的规范性。
7.教学条件与环境建设督导与评价。如教学基地的硬件与软件建设,以及学生受益的特点与受益面等。
8.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如教学的专项评估和专题调研等。
9.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教学督导专家应坚持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督导水平。
第四章督导专家的工作权益
第十条督导专家的工作权力。
1.有权参与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
2.有权随时深入课堂和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3.有权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一条督导专家在聘用期间由学校按年度发工作津贴,其它专项工作另发补贴。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