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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条例

日期:2014年09月10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学分制管理要求,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学分制所提供的各种机会,有目的、有计划、有效率地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克服思想认识、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决定在一、二年级本科生中实行学业导师制。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兼任导师工作的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育规律。  

第三条导师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具有进行专业学习及初步科学研究的指导能力。  

第四条导师必须具备献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精神。  

第五条导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且在高校工作不得少于2年,对于特殊专业可因教师结构而适当降低导师的学历、职称要求。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导师要根据学生的基础、特长、爱好和专业培养方向,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学习内容、考研等。  

第七条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导师要与班主任保持联系,参与班级的主题班会(每学期不少于3次),主动深入学生中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及学习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  

第九条导师要配合各科任教师定期指导、检查学生学习情况,批阅学生的读书报告。  

第四章  导师的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导师由学校聘任,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导师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每位导师指导一个班级。  

第十二条导师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聘任的导师,由各学院组织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导师的工作业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