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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4年09月08日 作者: 阅读次数: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将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二、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指全日制本科课程,不包括成人教育本科课程。

三、全校每位在编在岗和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独立为本科学生讲授课程,课程的授课时数为教授不低于54学时,副教授不低于108学时。

四、各教学单位(含研究所等)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包括《延安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不包括专题讲座和实践教学等。

五、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对于承担行政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科教学任务,授课学时每学年不少于36学时。

六、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务、确定绩效工资的必要条件。职称评聘中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未经批准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扣发其相应的绩效工资。

七、确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

八、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从当月起取消其教授、副教授绩效工资,直至上课为止。当年未经批准,没给本科生授课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九、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对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副教授(含专职和兼职)本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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